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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食藥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宣判

湖南首例食藥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宣判發佈時間:2018-02-09 15:54 星期五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訊 記者 阮占江 帥標 2月9日上午,湖南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等6人涉嫌銷售假藥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院院長龔新連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六被告人的親屬以及各界群眾190餘人旁聽瞭庭審。據悉,該案是湖南首例食藥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間,為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潘某夥同他人通過互聯網從他人處購進假的陳李濟舒筋健腰丸、曹清華薏辛除濕止痛膠囊兩種假藥,被告人陽某通過互聯網從被告人王某等人處購進假的陳李濟舒筋健腰丸、曹清華薏辛除濕止痛膠囊兩種假藥,然後通過互聯網發佈售賣信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再通過快遞公司采取貨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貨款,快遞公司收取貨款後將貨款結算給兩被告人。被告人劉某、李某從陽某處進貨後,亦采取上述方式自行在互聯網上銷售假藥。被告人謝某系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為陽某保管、郵寄假藥,從中獲利。六被告人銷售假藥的金額從30餘萬元至數千元不等。另查明,六被告人所銷售出的假藥,因部分被害人信息無法核實、部分假藥銷售的對象為藥店、醫藥公司業務員等因素,導致目前還有部分假藥在社會上流通,危害瞭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陽某銷售假藥,且銷售假藥金額在2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銷售假藥,被告人謝某明知陽某銷售,仍為陽某保管、郵寄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陽某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謝某幫助保管、靜電除油煙機價格郵寄假藥,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陽某、王某、劉某、李某、謝某到案後均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到案後退繳瞭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潘某、陽某、王某、劉某、李某、謝某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假藥,且因快遞單據所顯示的被害人信息不全,導致現仍有部分假藥在社會上流通,各被告人所銷售出的假藥有可能導致病患服用假藥後延誤治療,危及不特定公眾利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機關所起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除油煙機持。故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情節,經合議庭評議後,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十五萬元;被告人陽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謝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限六被告人於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報刊公開賠禮道歉,並責令其追回各自所銷售的假藥並銷毀。

責任編輯:張鑫747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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